(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369号原告丁某某,现住白城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