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冯榕与黄香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香旺,冯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香旺,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欧慧琳、吴秀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榕,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包乾风、陈姗,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香旺因与被上诉人冯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0元,退回上诉人黄香旺。审 判 长 徐敏洲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代理审判员 陈 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