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17号原告: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丙七街。被告:徐忠辉,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兴阳街南委2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