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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诉被告乔某、孟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乔某,孟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423号原告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负责人刘某。被告乔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诉被告乔某、孟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二被告已完全履行义务为由,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撤回对被告乔某、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一六月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