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诉被告乔某、孟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乔某,孟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423号原告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负责人刘某。被告乔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诉被告乔某、孟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二被告已完全履行义务为由,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撤回对被告乔某、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昌图县某某期间材料城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一六月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