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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先刚、周丽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先刚,周丽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58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2号。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告陈先刚,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周丽惠,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先刚、周丽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15元,减半收取19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