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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徐玉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街镇新塘头村。法定代表人:徐玉明。申请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4020005123418869、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贰月零伍日、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柒月叁拾壹日、出票人为浙江大唐家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收款人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判决公告后,申请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琴芳代理审判员  程思瑶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