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徐玉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街镇新塘头村。法定代表人:徐玉明。申请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4020005123418869、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贰月零伍日、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柒月叁拾壹日、出票人为浙江大唐家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收款人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判决公告后,申请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琴芳代理审判员 程思瑶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