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康武与王友仁、陈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武,王友仁,陈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王康武。被告王友仁。被告陈素华。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2015年12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在做生意期间因资金周转所需,从2011年元月23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因无钱偿还又于2005年5月12日重新更换借条。经多次催收,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做生意期间曾在原告处陆续借款共4万元。后因原告催收,被告无钱偿还,便于2005年5月12日分别向原告更换三张借条。内容分别为:“借到王康武人民币贰万元。此款年息为贰仟元,此条借条和利息未付,现转换条子的时间是二00五年五月十二号,本人承认时间从二00一年元月二十三日起连续算计利息借款人王友仁、连带证明陈素华”、“今借到王康武人民币壹万元正。年息壹分贰厘。(此借据时间是二00二年十二月一号借的)现在落款时间是因换条子而写的时间。借款人王友仁年代证明陈素华”、“借到王康武人民币壹万元正。利息为年息壹分伍厘计算。借款人王友仁连带证陈素华”。但换据后,二被告并未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为据。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有借条为据,其借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友仁、陈素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康武借款4万元及利率(其中2万元从2001年1月23日起按年息2000元计息、1万元从2005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1万元从2005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计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合计1,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雄成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人民陪审员 缪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