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肖方元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方元,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肖方元,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周王庄村。法定代表人周克阁,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肖方元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方元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肖方元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执行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1915号]。后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