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永光与赖加宏、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光,赖加宏,丘小梅,大埔嘉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国墅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光,男,汉族,住址:惠州市中山。被执行人赖加宏,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丘小梅,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大埔嘉象实业有限公司(原大埔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大埔县。法定代表人:宋艳华。被执行人深圳国墅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2101A、2102-2。法定代表人:赖加宏。被执行人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赖加宏。关于李永光申请执行赖加宏、丘小梅、深圳国墅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大埔嘉象实业有限公司(原大埔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赖加宏、丘小梅、深圳国墅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大埔嘉象实业有限公司(原大埔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永光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永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加宏、丘小梅、深圳国墅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大埔嘉象实业有限公司(原大埔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1800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