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黄金龙诉江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龙,江文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01号原告黄金龙,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隆昌。被告江文树,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龙诉被告江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龙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龙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龙撤回对被告江文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元,由原告黄金龙全额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