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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71郭俊林与郭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林,郭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71号原告郭俊林,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郭俊军,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林与被告郭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