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71郭俊林与郭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林,郭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71号原告郭俊林,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郭俊军,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林与被告郭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