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田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91刑初1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无业。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勤国(在逃)在无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羊市村委会授权的情况下强抢东羊市村旧村街道改造工程,后其于2015年8月8日8时许,指使犯罪嫌疑人王志军(在逃)纠集被告人田某、犯罪嫌疑人薛彦朋(在逃)等十余人持红缨枪、铁管、镐把等工具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羊市村滋事,后田某、薛彦朋(在逃)无故殴打东羊市村街道改造协调员李某乙、李某丙二人,致李某乙、李某丙受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乙、李某丙之损伤属轻微伤。现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陈述、证人韩国力、刘某、李某甲证言、被告人田某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为证。有石家庄市栾城县郄马镇东羊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委托书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有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审 判 员 魏 义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