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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行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敏与隆德县人民政府、隆德县交通运输局拆迁违法及赔偿申诉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7号李敏:你与隆德县人民政府、隆德县交通运输局拆迁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固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认为,隆德县人民政府、隆德县交通运输局拆迁你家院墙及牛棚时,没有向你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本案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拆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隆德县人民政府、隆德县交通运输局拆迁你家院墙及牛棚的时间为2009年9月,你于2015年5月13日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裁定认定起诉超过六个月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