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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再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孙学存、孙文国等与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学存,孙文国,宋现国,闫明五,蒋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再终字第4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学存。委托代理人:莫琳,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文国。委托代理人:莫琳,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现国。委托代理人:莫琳,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明五(曾用名闫用礼)。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春生。申请再审人孙学存、孙文国、宋现国、闫明五与被申请人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3)郓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孙学存、孙文国、宋现国、闫明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菏民一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学存、孙文国、宋现国、闫明五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菏民申字第7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孙学存、孙文国、宋现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莫琳与被申请人蒋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闫明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按其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井 慧代理审判员  潘慧美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