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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69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株洲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岳民初字第06937-2号 原告株洲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黑龙江路58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356918-9。 法定代表人叶明强,董事长。 被告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区文轩路5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950524-3。 法定代表人杨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杰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