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王某、林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张**,林**,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2008年4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蕉岭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男。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男。2008年12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1月5日缓刑考验期满。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男。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蕉岭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林**,男。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蕉岭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男。201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蕉岭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钟**,男。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蕉岭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男。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蕉岭县人民法院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王*、王*、林**、林**、张**、钟**、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20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王*、王*、林**、林**、张**、钟**、张**的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新审判员 黄清波审判员 范宜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丘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