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81号申请人白某某,女,生于1980年4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4日,汉族,农民。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06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四项载明:由赵某某给付白某某困难帮助金90000元,于2015年12月4日前给付45000元,于2016年2月8日前给付4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第一笔款项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赵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白某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