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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志龙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龙,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97号原告杨志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32楼,组织机构代码73394880-0。负责人雷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贵,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龙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事业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