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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兰某乙、兰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兰某甲。被执行人兰某乙。被执行人兰某丙。本院在执行兰某甲与兰某乙、兰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6)鲁1083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十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