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沈显优与卢银秀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显优,卢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异1号申请人沈显优,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异议人卢银秀,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显优申请追加被异议人卢银秀为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显优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显优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显优撤回追加申请。审 判 长 罗立城审 判 员 赖书娥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文才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