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叶福祥与缪朝权、徐微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福祥,缪朝权,徐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叶福祥。被执行人缪朝权。被执行人徐微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舟普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福祥于2016年1月29日与被执行人缪朝权、徐微君就还款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舟普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