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宣告张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宣告张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称:张某为宣州区双塔寺园艺场工人,自2002年离家、离开单位后,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两申请人为保护张某现有财产及其合法权益。现申请宣告张某死亡。为了支持其请求,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向本院提交了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敬亭山派出所证明1份、宣城市宣州区双塔寺园艺场证明1份。诉讼中,本院分别到宣城市公安局敬亭派出所、张某原工作单位宣城市宣州区双塔园艺场、敬亭山管委会、宣州区民政局对张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另与张某的哥哥张某某联系并对张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审理查明,张某(曾用名张铭),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办事处。张某现有亲属:哥哥张某某、张某甲、弟弟张某乙。2002年张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亦未与家人联系。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宣告张某死亡一案后,进行了调查,走访了相关部门及辖区基层组织,相关人员均表示不知张某下落,亦没有关于张某下落的线索。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某公告,法定期限为一年,现期间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张某哥哥张某某不愿作为申请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系张某的直系亲属,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的条件。张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亲属及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以及经本院调查走访,均无张某的消息。本院登报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故本院对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请求宣告张某死亡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萍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