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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9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糸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王某甲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28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父亲身体残疾,母亲体弱多病,两个孩子上学,本人以打工为生,家庭经济困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给予司法救助16000元,余款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麟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