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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公文与陈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公文,陈啸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78号原告:徐公文。被告:陈啸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公文与被告陈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公文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啸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公文撤回对被告陈啸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公文负担。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