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公文与陈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公文,陈啸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78号原告:徐公文。被告:陈啸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公文与被告陈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公文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啸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公文撤回对被告陈啸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公文负担。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