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涛与苏晓东、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苏晓东,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73号原告刘涛。被告苏晓东。被告苏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苏晓东、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晓东、苏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晓东、苏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