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翟卉与于翔、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卉,于翔,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454号原告翟卉。被告于翔。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住所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八号豪威大厦A座802室。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歆,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卉诉被告于翔、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文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