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南苏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和科教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苏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中和科教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590号原告湖南苏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29号颐美园金桥阁1304房。法定代表人王同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和科教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6-1号。法定代表人邓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苏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和科教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苏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苏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苏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77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703由原告湖南苏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利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