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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佳楠与潘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楠,潘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赵佳楠,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潘冲,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通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赵佳楠申请执行潘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冲于2016年1月21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郎天蓉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星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