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44号原告崔某某,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崔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