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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44号原告崔某某,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崔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