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董伟国与夏树军、孙一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校对:份数: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伟国与被执行人夏树军、孙一军、陈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树军、孙一军、陈振洋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1121执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伟国与被执行人夏树军、孙一军、陈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树军、孙一军、陈振洋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蔚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张凌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