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龙云川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云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4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云川,男,1993年10月1日生。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云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自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云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龙云川饮酒后驾驶云AS1D**号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K2690路段时,所驾车辆与川U3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云川驾驶云AS1D**号车驶离现场,后在京昆高速公路K2676+20OM罗免收费站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龙云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247.57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龙云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人胡x、韩xx的证言,被告人龙云川的供述,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龙云川驾驶证信息、云AS1D**车辆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道路交通监控截图),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云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龙云川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云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陈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