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云与王道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王道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3号被告:王道荣,农民。原告:李云,农民。原告王道荣诉被告李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原、被告矛盾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泽舟附:(2016)皖1225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