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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三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同案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稀地拾光桌面游戏店诉被告(同案原告)周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170号原告(同案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稀地拾光桌面游戏店。经营者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甲。被告(同案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原告(同案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稀地拾光桌面游戏店诉被告(同案原告)周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同案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稀地拾光桌面游戏店、被告(同案原告)周某某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石鼓区稀地拾光桌面游戏店、同案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石鼓区稀地拾光桌面游戏店撤回起诉。准许同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原告衡阳市石鼓区稀地拾光桌面游戏店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衡阳市石鼓区稀地拾光桌面游戏店负担。本案同案原告周某某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同案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红生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肖红生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