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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龙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龙,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李文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委托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春霞,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环三路106首层,组织机构代码L12980707。经营者:李秀真。委托代理人:欧阳开方,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文强。委托代理人:欧阳开方,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龙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以下简称魅力四射酒吧)、原审被告李文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魅力四射酒吧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秀真。李文强代表李秀真(作为甲方)于2012年3月15日与陈龙(作为乙方)与签订一份《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股权内部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魅力四射酒吧的1%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其转让给乙方的股份包含魅力四射酒吧投资的“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及“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的合法股份,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陈龙主张上述协议签订后于2012年3月16日向李文强支付了22万元现金,并出具收据一份予以证明,上述证明记载“今收到陈龙交来入股款22万元。”经手人处有李文强签名。魅力四射酒吧、李文强、李秀真均确认李文强系受李秀真委托与陈龙签订上述协议,并向陈龙出具收据,但称实际上未收取22万元,但为了便于计算分红及亏损,故向陈龙出具上述收据。陈龙主张协议签订后,其一直在被告魅力四射酒吧工作至2012年底,魅力四射酒吧向其支付分红合计59500元。魅力四射酒吧主张协议签订后,陈龙在2013年1月份之前一直在魅力四射酒吧、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及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担任总经理,后因陈龙负有管理责任离职,上述宝安分公司、龙岗分公司严重亏损,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涉案协议,并由魅力四射酒吧支付陈龙60000元,魅力四射酒吧为此陆续向陈龙支付退股款合计59500元。陈龙确认在其离开魅力四射酒吧后陆续收到59500元,主张该款为分红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另查,魅力四射酒吧于2015年4月23日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陈龙主张于涉案起诉状送达魅力四射酒吧之日解除涉案协议。原审法院再查,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和龙岗分公司系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为邹升元,邹升元于2013年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曹庆丽;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后双方发生纠纷,陈龙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李文强于2012年3月5日签订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股权内部转让协议》;2、魅力四射酒吧返还投资款220,000元及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到期未支付的利润200,000元;3、请求判令李文强对魅力四射酒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魅力四射酒吧和李文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李秀真系魅力四射酒吧的经营者,李秀真、李文强均确认涉案协议系李文强代表李秀真与陈龙所签。协议约定李秀真转让的股份系魅力四射酒吧的1%股权,另包含魅力四射酒吧投资的“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及“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的合法股份。该院认为:首先,魅力四射酒吧系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股权转让一说;其次,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秀真、魅力四射酒吧合法持有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魅力四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的股份。综上,魅力四射酒吧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自始无法实现,陈龙请求确认于2015年4月23日解除涉案协议,该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陈龙已支付的款项,魅力四射酒吧应予以返还。陈龙提交的收款收据显示其已于2012年3月16日支付入股款22万元,魅力四射酒吧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陈龙提交的收款收据予以采信,认定魅力四射酒吧已收取陈龙22万元。魅力四射酒吧已陆续支付陈龙595,00元,陈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595,00元属于分红,且上述款项系陈龙离开魅力四射酒吧后,魅力四射酒吧陆续向陈龙支付,故该院认定上述款项系魅力四射酒吧返还给陈龙的款项,扣除上述已返还的595,00元,魅力四射酒吧还需返还陈龙160,500元(220,000元-595,00元=160,500元)。陈龙请求魅力四射酒吧支付合作利润2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陈龙已明确不再请求李文强承担责任,本案依据查明的事实已确认李文强系受李秀真所托签订涉案协议并收款,陈龙不再请求李文强承担责任,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该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股权内部转让协议》于2015年4月23日解除;二、魅力四射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陈龙160,500元;三、驳回陈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20元,由陈龙负担3,966元,由魅力四射酒吧负担2,454元。上诉人陈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魅力四射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陈龙投资款220,0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3、改判魅力四射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龙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到期未支付的利润200,0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魅力四射酒吧承担。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述款项系魅力四射酒吧返还给陈龙的款项”,系认定事实错误。其一,本案中,魅力四射酒吧主张陈龙收到的59,500元是返还投资款。在陈龙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应由魅力四射酒吧举证证明该款项的性质。原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陈龙明显于法不合。其二,原审在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15年4月23日解除的前提下,却认定在这之前的2013年魅力四射酒吧就开始向陈龙返还投资款,也明显不合逻辑。其三,从59,500元款项的支付情况来看,这些款项主要是从2013年开始按月每次按10,000元的标准陆续支付,更符合分红的支付特征。如果是返还投资款,应当是一次性支付,或者起码会有相对应的协议。原审却认为这种支付方式更符合返还投资款的特征,明显不合常理。二、原审判决称“陈龙请求魅力四射酒吧支付合作利润款2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其一,对于魅力四射酒吧的经营状况,只有魅力四射酒吧自己最清楚,而且财务证据都由其掌握,应当举证证明其经营状况。魅力四射酒吧拒不提供财务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二,陈龙已经陈述清楚上述59500元款项就是分红款,在魅力四射酒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返还投资款的情况下,应当采纳上诉人陈龙的主张。原审即使在没有财务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上述分红款项,酌情认定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到期未支付的分红款。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陈龙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魅力四射酒吧二审口头答辩称:上诉人陈龙的上诉请求无理无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双方《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股权内部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每季度结算日计算盈利,70%作为分红,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号进行分红,30%预留作为魅力四射酒吧发展基金及风险基金,累计至300万元人民币时,超出部分可进行分红。魅力四射酒吧二审调查时主张陈龙收到的59500元是魅力四射酒吧支付的工资。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解除2012年3月5日签订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股权内部转让协议》,双方均未上诉,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魅力四射酒吧返还陈龙22万元股权转让款中应否扣除陈龙收取的59500元,即该59500元是属于双方解除合同后魅力四射酒吧退回的部分股权转让款还是属于之前支付的分红款。首先,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分红事宜,魅力四射酒吧理应对盈亏情况进行举证,但其未举证证明。其次,魅力四射酒吧关于此59500元性质,一、二审表述和主张自相矛盾。再次,虽然该59500元支付在陈龙离职之后,但作为内部股东仍然享有分红的权利。因此,尽管双方对陈龙离职后收取的6笔合计59500元款项的性质各执一词,但从公平的角度,本院认为应视为魅力四射酒吧向其支付的分红款。一审关于此款性质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魅力四射酒吧还应向陈龙返还股权转让款22万元。陈龙还上诉请求魅力四射酒吧支付其他分红款,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实体处理不当,上诉人陈龙的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龙人民币220,000元;三、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驳回陈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保全费人民币2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2.5元,合计人民币11612.5元,由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魅力四射酒吧承担人民币5500元,由陈龙承担人民币61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谢  文  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