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国侠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00499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国侠,男。因酒后滋事,于2004年11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未遂,于2008年5月28日被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30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09年7月29日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未遂,于2010年8月13日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4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7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国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伟娜,被告人郭国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国侠自2015年1月12日至31日,连续入室抢劫5起,涉案金额980元;连续入室盗窃16起,涉案金额5958元。具体分述如下:(一)抢劫罪。1、2015年1月13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李士大寨董某家,摘门进屋后发现董某已被惊醒,便拿矿灯放在董某的脖子上让其不要乱动,别睁眼,然后从董某的衣服口袋内拿走现金480元、手电筒一把,并把董某的衣服扔在门口。2、2015年1月22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田桥乡柴小寨行政村孙庄柴某家,推门入室后发现柴某已被惊醒,便来到柴某床前和柴某要馒头吃,要水喝,在得到满足之后,又和柴某要钱,并在屋内四处翻找,后在柴某棉袄内找出现金120元拿走,并将柴某锁在屋内后离开。3、2015年1月22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田桥乡柴小寨行政村孙庄孙某家,推门入室后见孙某坐在自己床头,便来到床边先向孙某要烟,后向其要钱。在要钱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时,便让孙某抚摸其打有钢钉的小腿,并让孙某主动拿出钱财,后抢走孙某装钱的布袋,内有现金240元,临走时还拿走一盒红狮牌香烟。4、201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单桥乡刘瓦行政村刘某甲家,推门入室后发现刘某甲并未睡觉,便向其索要馒头吃,要水喝,在得到满足之后,又向其要钱,并在屋内四处翻找,后在刘某甲棉袄内找出现金120元离开。5、2015年1月22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田桥乡柴小寨行政村柴小庄于秀真家,撬门入室时被于秀真发现,双方发生口角,后在于秀真屋内没有翻到钱财,便将于秀真的棉衣抱走扔到村外后逃离。(二)盗窃罪。1、2015年1月12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凡郭庄高某家,摘门入室,盗走现金399元。2、2015年1月12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凡郭庄李某甲家,摘门入室,盗走现金200元。3、2015年1月12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凡郭庄凡代氏家,摘门入室,盗走现金10元、老年手机一部。4、2015年1月13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李士大寨李某乙家,摘门入室,盗走现金20元、手电筒一把、香烟一盒。5、2015年1月13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李士大寨李某丙家,推门入室,盗走现金200余元。6、2015年1月16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田桥乡韦楼行政村小韦庄陈某家,摘门入室,盗走现金2000元。7、2015年1月17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凡庄郭某甲家,翻墙入室,盗走现金800余元。8、2015年1月17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凡国庄郭某乙家,准备实施盗窃时,被郭某乙发现后逃离。9、2015年1月22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田桥乡柴小寨行政村孙庄代某家,挑锁入室,盗走现金45元。10、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单桥乡刘瓦行政村刘某乙家,推门入室,盗走现金1525元。11、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单桥乡刘瓦行政村刘某丙家,推门入室,盗走现金155元。12、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单桥乡刘瓦行政村刘某戊家,推门入室,盗走现金100元。13、2015年1月30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单桥乡刘瓦行政村刘某戊家,推门入室,盗走现金100元。14、2015年1月30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单桥乡刘瓦行政村刘凤宣家,因房门紧锁未能进入,便在刘某己家厨房内大便后离开。15、2015年1月30日夜,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单桥乡刘瓦行政村李某丁家,从门缝将顶门的铁棍挪开,推门入室,在李某丁屋内大便,并拿走李某丁的黑色提包一个、香烟一盒、手电筒一把、秋衣、秋裤一套,盗走提包内现金200元,后将黑色提包、香烟、手电筒、秋衣秋裤扔到李某丁邻居刘克现家厨房。16、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郭国侠至临泉县单桥乡刘瓦行政村张忠云家,未能打开张忠云家房门,便到张忠云家厨房内休息,后被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金314元;书证各起案件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临泉县公安局对郭国侠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驻马店劳动教养决定书、阜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书、临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函一份;被害人董某、柴某、孙某、刘某甲、于秀真、高某、李某甲、凡代氏、李某乙、李某丙、陈某、郭某甲、郭某乙、代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李某丁、张忠云的陈述;被告人郭国侠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并附草图34张、检查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并附照片211张、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国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夜间进入孤寡老人屋内,虽其主观意图是为了盗窃,但当被害人被惊醒后,便直接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在不能得到满足时,便对被害人采取语言威胁并在被害人屋内翻找,或让被害人抚摸其打有钢钉的小腿,上述行为加之被告人自身的年龄优势和夜间老人独处的特殊环境,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声张和反抗,任由被告人在屋内翻找钱财,其行为抢劫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并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国侠具有多次前科劣迹,且又多次入户抢劫和盗窃,其侵害的对象多为孤寡老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入户抢劫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其身体多病生活困难,部分盗窃未遂,综合其犯罪情节,本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国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对被扣押的犯罪物品予以没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国侠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科臣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符素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