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林伟、卫飞霞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伟,卫飞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林伟,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津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被告人卫飞霞,女,汉族,1984年1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7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林伟、卫飞霞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林伟、卫飞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林伟与被害人柴某1在闲聊中得知柴某1大儿子柴某2岁数大了还没有结婚,便谎称其能给柴的儿子找下对象,之后郭林伟与被告人卫飞霞商量后让卫飞霞假扮成被介绍对象,在运城南风广场与柴某2见面,谎称卫飞霞叫贾西凤,年龄26岁,是陕西白水人,未婚。柴某2愿意和其处对象,郭林伟便以跑腿费、给女方买衣服、手机、彩礼钱等为由先后8次共骗取柴某1现金64500元。卫飞霞到案后,主动退赔柴某140000元。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林伟与被害人郭某闲聊中得知郭某已离婚,想找个结婚对象,便对郭某谎称其认识保媒的人,保证能给郭某找下结婚对象。之后郭林伟谎称其给郭某已找好结婚对象,以该结婚对象正在法院打官司离婚需要钱为由,先后骗取郭某现金共计39200元和价值300余元的茅台酒一盒。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林伟、卫飞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林伟与被害人柴某1在闲聊中得知柴某1大儿子柴某2岁数大了还没有结婚,便谎称其能给柴的儿子找下对象,之后郭林伟与被告人卫飞霞(二人系同居关系)商量后让卫飞霞假扮成被介绍对象,在运城南风广场与柴某2见面,谎称卫飞霞叫贾西凤,年龄26岁,是陕西白水人,未婚。柴某2愿意和其处对象,郭林伟便以跑腿费、给女方买衣服、手机、彩礼钱等为由先后8次共骗取柴某1现金6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卫飞霞于2015年7月8日、2016年1月8日分两次退赔给被害人柴某1人民币6.5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林伟与被害人郭某闲聊中得知郭某已离婚,想找个结婚对象,便对郭某谎称其认识保媒的人,保证能给郭某找下结婚对象。之后郭林伟谎称其给郭某已找好结婚对象,以该结婚对象正在法院打官司离婚需要钱为由,先后骗取郭某现金共计39200元和价值300余元的茅台酒一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柴某1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因大儿子岁数大了一直未婚,邻村郭林伟说稷山有个伙计专门说媒的,给娃跑婚事让先给一千元跑腿费随后就给了他一千元;第二次说是他伙计去陕西白县接人给了五千元;第三次女方和我儿子在运城南风广场见面后,说是给女方买手机给了两千元;第四次女方到家看房,说是叫贾西凤,陕西白水县人,给了女方三千元看屋礼钱;第五次郭林伟让给女方买衣服钱,我给了两千元;第六次到我家说和女方说好了彩礼48000元,我给了他;第七次郭林伟说要见女方的爸妈要路费、办女方户口,我身上只有几百元,他不要,后来我给了三千元。每次都是他一个人来我家,我没有见过郭林伟说的他伙计,给钱时都是我俩在场,没有其他人。自从看屋后再也没见过他俩,打手机也不通,那女孩说的是普通话,听郭林伟说是陕西白水县人。郭林伟后来就一拖再拖,直到打电话手机关机,我就感觉被骗了就过来报案;被害人柴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7、8月份的时候,我父亲托邻村的郭林伟给我介绍对象,后来他说陕西那边朋友联系一个白水的女子,给我爸要了跑腿费,至于多少我不清楚,过了大约半个月,郭林伟叫我和我爸去运城南风广场与女方见面,我问那女子,她说她叫贾西凤,25岁,陕西白水人,然后我俩就聊了会,后来我问她手机号,她说她手机坏了等买下手机和我联系,我就和我爸回了家。后来,郭林伟多次到我家给我爸要钱给女方买手机、买衣服、彩礼钱,最后一次我和我爸去运城见郭林伟,他说女方现在在陕西,来回要跑腿费,我爸又给了三千,后来再打电话,他就不是不接就是关机,一共给我爸要了六万多元。那女子,25岁左右,个子不高,中等身材,脸圆圆的,两个耳朵耳垂比较大,讲普通话;被害人郭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我和郭林伟是同村的。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我和郭林伟在闲聊中,我说我和妻子离婚了,现在媳妇难找,他就说他认识一个保媒的保证能找下合适的但要介绍费3000元,当天我就给了他1200元,过了几天我再给了他2000元。再过了十来天,他给我看了他手机上的一张照片,说是给我找的对象,夏县人,30岁,问我能看上吗,我说行,然后他就要了我一张照片说是回去给女方看,他还说他请媒人和女方吃了顿饭,花了几百元,我就又给了500元。又过了十来天,郭林伟到我家说前几天去女方家,女方给其哥哥要钱还吵了架,他当时给了女方1000元说是就当衣服钱,还请女方吃了饭,我又给了他1500元,临走时他说女方看了我照片也同意了,现在就等法院判了。又过了段时间,他又到我家说不用媒人了,现在法院判的话要花几千元,如果钱花了法院就肯定判了,然后我就给了他8000元,还说他去法院找人要拿东西,我家还有两瓶茅台酒(价值三、四百元)就让他拿走了。过了十来天,郭林伟说法院判决下来了,孩子判给了男方,女方要付3万多抚养费,女方正在拾掇钱,让我也准备2到3万元的彩礼,等结婚时当我的面给女方,如果女方不同意他就把钱要回来,我说我现在花了这么多钱要见女方以免,他说以前女方还没离婚没法见,现在女方没房子住,让她在外租房子受受难过结婚后和我好好过日子,还是没见面。又过了几天,他问我钱准备的咋样,我说卡上有15000,我看他有些为难,就说随后我往卡上打8000元,过两天还有3000元工资,他说他把我的卡拿上和女方谈,他这几天要去太原就不露面了,下周三让我在东关汽车站接女方。后来我就去了没见到人,就跟郭林伟联系他不接电话,后来就关机了,接着好多次和他联系,他不是推脱就是关机,他一共骗了我39400元。我没见过那女的;辨认笔录一份,证明被害人柴某2辨认出被告人卫飞霞就是伙同被告人郭林伟实施骗婚的女子;收条两份及谅解书一份,证明:2015年7月8日、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卫飞霞分两次共退还给被害人柴某16.5万元整,被害人对被告人卫飞霞的行为表示谅解;到案经过一份及情况说明两份,证明:河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受理郭林伟、卫飞霞诈骗一案,因郭林伟未办理二代身份证,户籍资料无照片,阳村派出所根据上级要求将其户口暂时注销,致使民警无法对其进行上网追逃。被害人柴某1儿子柴某2向民警提供了郭林伟给其介绍婚姻对象的手机号码,通过情报系统查询,发现该手机号码主叫卫飞霞,为郭林伟给其介绍的婚姻对象。后民警于2015年7月7日带领柴某2到夏县寻找卫飞霞,通过摸排,得知卫飞霞与郭林伟同居并育有一子,随后民警在夏县县城一出租屋内将二人抓获,并带至裴介派出所口头讯问,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便于当天下午将二人带回河津市公安局进行讯问,并于2015年7月8日对二人立案侦查,于当日对郭林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卫飞霞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光盘一张,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郭林伟的讯问录像;被告人卫飞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8、9月份,郭林伟的两个大孩子开学要交学费,他让我找我父亲借钱,我说我父亲没钱,他就对我说他村里一个伙计的孩子没有找下对象,让我充当他工友的女儿,和他骗那对父子,我就同意了。随后过了十多天,郭林伟联系好那对父子后约好在运城南风广场那里见面,他让我说是在运城干保姆,没有成家,白水县人,我说行。后来我俩就从夏县到运城南风广场和那对父子见面,郭林伟跟那父亲说话,我和那孩子谈,我怕那孩子听出我口音就一直用普通话。他问我多大了,叫什么,我说28岁,我叫喜凤,我俩说了会话我说我要回去给主家做饭了,那孩子要我手机号,我说手机掉水里还没办好,他就把他号码给了我,我现在记不住了。我就让郭林伟送我回去,那父子也走了。我和郭林伟回到夏县后,郭林伟去了趟河津,那父子给了2000元,让我买了一部手机。郭林伟让我过几天给那娃打电话,他和那娃爸联系,我随后就办了一个新号和那娃联系。联系后那父亲问郭林伟我愿意吗,郭林伟问那娃愿意不,那父亲说愿意,然后提出让我去他家看看,郭林伟同意了。过了两天我从夏县到河津汽车站,那娃在车站接上我们和他父母见了面、吃了饭,走时那父亲给我3000元,让我买衣服用,后来郭林伟还到那娃家要了500元,再后来我就没提过这事,剩下的事情他不让我管,我也不知道;被告人郭林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农历七月份的一天,我和太阳村的老柴(柴某1)闲聊时他让我给他大儿子介绍对象,我就给他说我稷山有个伙计是专门说媒的,我回头给问问,他说我出门时去他家一趟,第二天我就到了他家,他给了我500元让我当路费,我走后他不停给我打电话催我,我说500元够啥,他就又给了我1000元,并让我抓紧点。之后我就回到夏县。过了两天我给他说我伙计给他娃找了个陕西白水的,先准备5000元让我们去接女方,他说万一成不了咋办,我说成不了就退钱,他就给了我。过了几天我就把这事给卫飞霞说了,当时我刚动过手术花了不少钱,跟前没钱了,儿子和女儿快开学得交学费,我就让她冒充陕西女子骗老柴一点钱,她开始不同意后来同意了。然后我就给老柴打电话约好在运城南风广场见面,我让卫飞霞说自己26岁,陕西白水人,见面后我和老柴聊了会,他娃和卫飞霞聊了会就走了。过了几天老柴打电话说和那女的联系不上,我说那女子手机掉水里了,要不给那女的买个手机,老柴就给了2000元,后来他说两个娃性格有点不合,我说你考虑好,不说我就想法把钱给你要回来,他说想法花点钱,我说你给上2000元衣服钱我再说去,他就给了我2000,后来他说让到他家看屋,给了卫飞霞3000元见面礼,然后说结婚的事,给了我48000元彩礼。我回去后给他说那女子回老家了,等她回来我们就说结婚的事,他期间还给了我3000元,他后来打电话我就不接了,有时就关机。同年九月份的一天,我回村碰见我本家兄弟郭某,问他怎么从临猗回来了,他说他离婚了孩子都跟了前妻,没地方呆就回来了。我说我认识保媒的给他介绍一个,但人家要3000元介绍费,他就给了1200元我让我跑这事。过了几天,我给他看手机上的一个女的,说这女的现在正在和她男人在法院闹离婚,他看了一下说能行,让我赶紧说并给了我2000元,我说我已经请媒人和那女的吃了顿饭,他又给了我500元,然后我拿了他一张照片说让那女的看。过了几天,我说那女的没钱到处借钱,我还借给她1000元,郭某给了我1000元,还另外给了我500元让我抓紧办事,我说那女的看照片后同意相处。又过了一段时间,我给郭某说法院马上要判决了要花钱,让他拾掇四、五千,他给了我8000元,说多拿点好办事,还给了我一盒茅台酒。过了几天,他问我事情办得怎样,我说法院判离了,孩子归男方,但女方拿不出抚养费,男方不签字,我让他拾掇两、三万元,他说他跟前只有8000元了,我说那这事就先放着,他说他想办法拾掇钱。又过了几天他说拾掇了23000元,我去取钱时,他说别拿现款,给我存一张卡再给我,后来他就给了我一张工行卡,并告诉我里面有26000元,密码也给了我,我到运城后就把钱都取了。后来他说要见我,我说出门了回头联系,后来就没再和他联系过。我把骗来的钱中近两万元用于请社会上的人收拾陈某(我前妻出车祸身亡,车主陈某没给我任何赔偿,我一直怀恨在心),在运城公交上丢了三万元,儿子上学花了两万元,女儿上大学给了六、七千,我花一千元买了部酷派手机,做手术花了四、五千,卫飞霞割她耳朵上的瘤子花了一千多,交房租1980元,剩下的日常花销了。卫飞霞充当柴某1儿子见面的对象了,其他没参与;户籍证明两份,证明被告人郭林伟、卫飞霞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林伟、卫飞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能为被害人介绍结婚对象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中被告人郭林伟诈骗二次,数额巨大,被告人卫飞霞诈骗一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卫飞霞对被害人柴某1进行了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卫飞霞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卫飞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追缴被告人郭林伟违法所得39500元,返还给被害人郭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阳琴审 判 员 樊安东人民陪审员 任会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