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与宁海县运安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陈军红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宁海县运安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陈军红,胡玉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569-1号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潘传政,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海县运安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玉强,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军红。被告胡玉强。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县运安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陈军红、被告胡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宁海县运安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陈军红、被告胡玉强所有的价值39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6年1月3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5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宁海县运安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陈军红、被告胡玉强所有的价值3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宁海县运安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陈军红、被告胡玉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海县运安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陈军红、被告胡玉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