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罪犯刘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78号罪犯刘野,男,1994年5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双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野与被害人周某是同学关系,李明明与被害人周某是网友关系,刘野与李明明预谋强奸被害人周某,2013年3月2日下午,李明明、刘野将周某带至双阳区巧媳妇饭店,由刘野负责劝周某饮酒,在周某醉酒后,李明明将周某带至双阳区时尚旅馆二楼九号房间内,先将被害人周某强奸,后刘野来到该房间内,在不知道李明明已将被害人强奸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周某强奸。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野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