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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石民(商)初字第5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悟权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悟权,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石民(商)初字第5550号原告周悟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柯俊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宏丽,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悟权诉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悟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悟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悟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周悟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钟金文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