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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0156号原告徐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沈浓,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南,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顾秀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