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亚琴与祝令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琴,祝令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122号原告陈亚琴,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祝令庆,男,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洪武,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亚琴与被告祝令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英杰进行审理。因陈亚琴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