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9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何华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何华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2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负责人严大丰,行长。被告何华浪,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告何华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以与被告何华浪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为86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锡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