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张光辉,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王亮,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辉诉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光辉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