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67-2号原告广州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深圳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男,汉族,系公司财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广州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月9日作出了(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元的财产。因当时被告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故本院又查封了被告的部分机器设备。现经查询,本院已足额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0元,原告据此申请解除对被告机器设备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欢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张世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