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莫永刚非法采矿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78号罪犯莫永刚,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2014年2月8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莫永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莫永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永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综合记功,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莫永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莫永刚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永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