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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沈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沈慧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58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来。委托代理人:庄峰、钱红。被告:沈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沈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