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昆明市五华区。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1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吉林,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杨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昆明市西山林场普吉林区马鞍山44.645亩林地种植果树树苗、修建永久性建筑。2015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杨某定罪量刑。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请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昆明市西山林场普吉林区马鞍山44.645亩林地种植果树树苗、修建永久性建筑。2015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被害单位报案材料、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