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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43号原告沈某,女,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史某某,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