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一初字第339号左学玉诉陈标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学玉,陈际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左学玉,女,侗族。委托代理人左学华(特别授权),男。被告陈际忠,男,苗族。委托代理人张文,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学玉诉被告陈际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学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学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左学玉负担。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张 峻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