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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江金根与余靖龙、姚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根,余靖龙,姚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272号原告:江金根,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余靖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姚彩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根诉被告余靖龙、姚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根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余靖龙、姚彩云300**元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金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靖龙、姚彩云3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家 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富民歙县 关注公众号“”